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为保证学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专业实践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评价,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方式与要求
第二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满一年并完成全部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1年的专业实践。
第三条专业实践的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专业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由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二)进入学校(学院/部)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实践基地,利用企、事业单位的科研资源,由导师与实践基地辅导教师共同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
(三)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因就业意向单位(以就业协议为准)要求,经导师及所在学院(部)批准,到就业意向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四)依托于学校建立的实验室、专业实践基地等,由所在学院(部)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五条学生可以参加上述多种方式的专业实践,实践时间可以累加。
不同实践方式对指导教师要求不同,具体如下:
(一)选择第四条(一)、(四)种方式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并由导师指定学生专业实践的辅导教师,可以是导师本人或其他教师。
(二)选择第四条(二)、(三)种方式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导师只作为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责任教师,而不能作为辅导教师。辅导教师的人选由实践单位指派。
第三章 申请与纪律
第七条研究生应于专业实践开始前(一般为第二学年的第1学期开学)与指导教师一起制订个人专业实践计划,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简称《专业实践计划表》)。研究生应将《专业实践计划表》及时报所在学院(部),汇总后报研究生部培养科。
第八条研究生在进行专业实践期间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参加专业实践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个人专业实践计划表,认真完成实践任务,严格遵守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参加校外专业实践的学生必须与所在学院(部)签订《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书》,同时购买相应的保险。
(三)学生在实践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请假,自行联系实践的学生请假应获得实践单位相关人员的同意,累计缺勤时间(包含请假时间)超过规定实践时间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实践考核。
(四)学生在专业实践期间要定期填写实践登记表,并按时完成实践作业和报告。
(五)参加专业实践的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干扰实践成绩的评定工作,违者给予实践成绩“0分”处理。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严禁抄袭他人实践成果,违者将给予实践成绩“0分”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结果
第九条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两周内须将《专业实践计划表》和以下材料(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学院(部):
(一)《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登记表》。
(二)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格式附后)。
(三)《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
第十条各学院(部)应组织由本单位专家、学生导师、学生实践辅导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参加研究生专业实践的专题报告会,由学生本人汇报专业实践工作或展示个人的实物成果。专家组应根据研究生的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基地的反馈意见等,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并将评定的成绩填入《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中。
第十一条考核的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学生均可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成绩合格研究生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第十三条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及格研究生,本人须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进行专业实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