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方式改革,健全研究生选拔培养体系,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及培养质量,吸收更多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博连读是指从我校在读二年级优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研究生,博士学制3年。
第三条 硕博连读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进行分配。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硕博连读生的选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硕博连读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各学院以下列条件为基础制定相应的硕博连读生选拔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提交申请时,已修完的课程无补考且成绩优良。
(三)申请人在培养阶段中表现出较明显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
(四)申请人应掌握一门外语,熟练阅读和翻译本专业外文文献。
(五)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须提供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须符合我校招生规定。
第六条选拔程序
(一)经学校同意,由研究生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开展招收硕博连读生工作的通知》,符合选拔条件的研究生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按照选拔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成立硕博连读生选拔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硕博连读生的具体考核办法,选拔工作小组名单和选拔办法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培养单位硕博连读生选拔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潜力、外语水平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被考核者必须取得选拔工作小组成员的2/3以上同意票数方为合格。
(四)学院汇总拟定硕博连读生选拔初步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
(五)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硕博连读生选拔名单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定硕博连读生录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培 养
第七条 硕博连读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硕士、博士培养方案要求,结合本人的特点和研究方向,在批准为硕博连读生后一个月内制定培养计划,经学科负责人审定后报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博士资格考核认定
第八条 硕博连读生应于博士资格考核通过后才能获得博士研究生资格,资格考核认定如下。
(一)各学院制定本单位硕博连读生博士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组成考核小组认定本单位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考核小组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及博士生导师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二)硕博连读生本人填写资格认定申报表,连同两份《专家推荐信》提交学院,由学院研究生秘书对申报表中的成绩审查确认后,交由导师如实填写对硕博连读生科研能力、科研作风、思想品德的综合意见并注明是否同意转为博士生,交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按要求认真进行考核,并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考核结论,由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经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具有博士生资格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作为当年录取的博士生上报国家教育部,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录取后开始享受博士生待遇。
(五)对于经考核评审和研究生主管部门复议,确认不符合博士生资格认定条件者,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继续按硕士生培养。
第五章 学历与学位
第九条 硕博连读生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考核合格,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博士毕业生证书与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硕博连读生原则上不做硕士学位论文。为便于用人单位了解硕博连读培养模式,学校可提供硕士阶段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对确有能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者,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并在第四学期结束前按硕士培养计划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在其提交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后颁发硕士毕业生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博士论文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若其论文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可提供硕士、博士阶段相关学历证明材料。对于已获得硕士毕业生证书与学位证书者,学校可提供博士阶段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之前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学校奖学金评选有关规定且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如博士资格考核未通过,或因个人原因中止攻读博士学位,须向学校退回上述全部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在未办理博士入学手续之前,若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将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资格。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生本人申请放弃博士学位或在培养过程中出现不宜继续按博士生培养情况者,如本人未获得硕士毕业生证书和学位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为硕士研究生继续学习。其余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实施办法》(交大〔20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