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快国际化合作办学进程,强化和规范全日制研究生出国(境)资助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项目”是指:由学校负责推选、派出、管理并提供资助的各类全日制研究生出国(境)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中“研究生”是指: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项目,制定并公示详细的选拔标准、资助内容和实施流程。
第二章 项目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 项目类别
(一)学位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中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设立攻读学位的合作项目。学位项目的时间至少为1年。
(二)海外游学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境)外大学及正规教育机构合作设立的长短期进修、学习、实习等非学历教育合作项目。海外游学项目的时间为3~12个月。
(三)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研读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必须有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被国际学术会议收录,且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者研究生应邀将在会议上宣读论文。
(四)其它符合在校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海外项目。
第六条 资助项目清单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初公布研究生出国(境)资助项目清单,在校研究生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公布清单中所列项目。
第三章 选拔与派出
第七条研究生主管部门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项目学生选拔推荐工作,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评审获得通过者,应按程序及时办理休学、资助证明、协议签订及出国手续等。
第八条 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一组织项目学生进行出国前培训和教育。
第九条学校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对项目学生进行管理,研究生派出前须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程序与学校签订《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出国(境)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四章经费管理及资助标准
第十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出国(境)项目专项基金账户,由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算并按学校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学生申请项目总经费的1/2进行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人·次。总经费由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国际旅费、签证费和项目服务费等合理开支构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全额资助,但须按审批程序经请示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会议级别及影响力等因素,经学校同意后可给予人民币1~2万元/人·次的经费资助。相关学科经费、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可以适当比例配套。
第十三条同一学历层次在校研究生每人只能获得1次资助。
第五章 效果评估与违约追究
第十四条为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制定项目评估体系,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条件要求、导向专业及资助内容等。
第十五条若项目学生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行为,须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项目学生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或提交的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约行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向违约学生追回已支付资助费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学生完成项目规定任务后,应及时返校办理复学等相关手续。若项目实施过程存在异议或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学生应及时与学校联系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