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博(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可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一般由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会议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之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审核博(硕)士生导师资格;
(三)审核通过校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四)审核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市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五)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发布有关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指导性文件;
(六)审核学校申报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七)对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九)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按国务院批准授权的学科(或相近学科)成立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各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教授组成。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学位申请材料,提出拟授学位名单;
(二)初审所辖学科专业申报博(硕)士生导师资格;
(三)审核制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初审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市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优秀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五)研究并提出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具体建议和意见;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订对应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标准的要求,经研究生部认定,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用委托、通讯投票方式,赞成票数应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视为通过。应认真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应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第九条 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不少于5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应为教授级博导或具有相应职称)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3名校外专家;论文导师可提出评审专家回避名单,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如有1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1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全部评阅书中如有2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论文答辩:除涉密论文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委员至少应在7人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应由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至少2名且具有教授级技术职称)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导师以外的博导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秘书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2名相关学科的专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名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如有1名评阅人持否定态度,则不能组织答辩,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增聘1名评阅人进行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如2名或以上(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学位论文应由3名专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进行评阅,其中1名必须为非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校外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如有1名或者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除涉密论文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答辩委员应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有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导师以外的高级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需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仍未通过答辩的按结业处理。
第五章 授予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我校攻读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重庆交通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可授予博(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逐一进行全面审核,按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建议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位名单,应通过会议进行,出席人员应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同意授予学位应经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赞成票视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授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名单在本校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即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博(硕)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按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的格式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补。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三)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者;
(四)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五)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六)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二十二条 因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撤销了处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部)出具鉴定意见,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已获学位:
(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二)学位论文被抽检不合格,经认定,确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的;
(三)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需要撤销学位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收到书面决议起14天内到校学位办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应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开题前对开题报告进行涉密审核,开题、撰写、答辩等要求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交大〔2013〕23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经上级批准的我校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的相关专业学位申请外,学位申请人员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章写第二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细则执行;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交大办〔2007〕134号)、《重庆交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重交院〔2001〕135号)同时废止,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