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授予学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近三年来,至少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校学位办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己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与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学位办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三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将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对其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三)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起始时间以学位办签署的审批时间为准。
第六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由学位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二)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须通过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通过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应修课程的考试,取得申请学位必须的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1.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
(1)申请人可采取与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自学等形式进行课程学习,然后通过研究生课程考试获得应修学分。申请人需随在校硕士研究生同堂上课者,应先到研究生部办理课程进修手续。
(2)申请人参加课程考试前应先到研究生部登记。课程考试应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不及格者,可以重新进修课程,参加下一年度考试,但不组织补考。
(3)对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部分专业的必修课程考试实行题库管理。
(4)申请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所修学分,或者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以前所修学分,均不认可。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开始撰写学位论文前,应先向研究生部提出学位论文指导申请,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
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1.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全部盲评。
(1)学位论文评阅人
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专业相关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少于1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其学位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有1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要求的,需增聘1名评阅人,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如有2名评阅人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要求时,不能组织答辩。
3.学位论文答辩
(l)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为研究生导师、至少l名是校外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或经其授权的研究生部负责人批准。
学位论文答辩前半个月,由答辩秘书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2)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应有详细记录。
(3)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凡本次申请无效者,其以往的申请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全部无效。再次提出申请时,其同等学力水平须重新认定。
申请人不得在向我校申请学位的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校学位办和有关学院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
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工作,并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精神,申请人应向我校交纳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一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由专家组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能力、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若发现申请人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并对有关学科点提出警告或责成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进行必要的整顿。
第十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应接受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院研发[2000]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