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促进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条件,由个人申请,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岗位的称谓,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其中硕士研究生导师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两种类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高等教育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树立研究生培养责任意识,为人师表。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二)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
(三)参与制定、调整、修改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研究生教育的创新和改革。
(四)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指导工作,认真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和论文工作计划,督促其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对要求提前毕业、或因客观原因需推迟答辩、延长培养年限的研究生,应提出明确意见报学院(部)审批。
(五)根据培养方案、遵循因材施教原则,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审阅修改。
(六)承担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定期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和交流,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注重科研能力培养的同时,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和积极向上精神,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和科技攻关能力的提高。
(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各项工作,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方面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和自身情况合理制定每一届的招生人数和招生类型。原则上,一位硕士生导师每一届的招生总人数不超过5人,一位博士生导师每一届的招生总人数不超过2人。学校根据当年国家的招生政策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控。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主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校级以上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适当增加研究生招收数量。
第七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三章 聘任与管理
第八条 每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或领域)的导师聘期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由负责学科(或专业学位或领域)建设的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在三年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导师,续聘上岗;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予以解聘。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合格的条件:博士生导师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执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按照《重庆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在聘期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定的导师,学院(部)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理(包括限制招生计划、暂停招生、予以解聘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双盲评审等论文抽查中,如果被评定为不合格论文,则其导师指导的下一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自动列为双盲评审抽查对象,经评审再次出现不合格论文,学院(部)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包括限制招生计划、暂停招生、予以解聘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聘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研究生培养的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法律、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法律制裁者。
(三)违反师德规范,或有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
(四)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获聘为研究生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七)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第十二条 对暂停招生的导师,从停招后的下一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解聘者,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部)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两年后若其具备条件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硕士生导师由原所在学院(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续聘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博士生导师须经原所在学院(部)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续聘为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调离后不再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原所在学院(部)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研究生导师不得再指导研究生。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停止招收研究生。具有正高职称的校内导师,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可以继续招收研究生,但每一届招生总人数博士生不得超过1名,硕士生不得超过2名。如研究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其原所在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因指导的学生延迟毕业而需延长指导年限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学科相应学院(部)审批,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因出差、出国等原因离校,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批准离校六个月以上的,应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离校期间研究生指导工作保障措施,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校外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违度生导师”)是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院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交大办〔2010〕19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