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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7-09-05 17: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是指为全日制研究生为主开展教育创新、联合培养、实习实践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

第二章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培养基地由研究生院或学院(部)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共建单位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共建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四条培养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联合培养任务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及场地,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三)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研究生实践指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条件和项目。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以及劳动、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承担5名及以上研究生参加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院或相关学院(部)均可为培养基地的签约主体,签约主体根据实际需要与满足条件的共建单位洽谈、签订校外培养基地协议。

以学院(部)为主体签订设立培养基地前,需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基地申报表》,报研究生院审核,根据需要报校领导审批后进行。

第六条培养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规划论证。筹备阶段需拟定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分领域的规模预测、培养基地依托单位的行业性质、适用专业领域、基地数量、建设时间进度等。

(二)初步协商。由研究生院或学院(部)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与沟通,拟订意向协议。

(三)实地考察。由研究生院或学院(部)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培养基地的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研究生院或学院(部)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按照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拟定正式协议,签定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条件建设方案、联合培养工作方案等;协议期一般为3~5年;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院、相关学院(部)、校外培养基地共建单位各执一份。

(五)挂牌设立。签定合作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基地名称,在共建单位挂牌,并正式运行。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培养基地须遵循按需设立、明确责权、相对稳定、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由研究生院负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培养基地应按功能类别进行命名,可参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名称设立。

第九条基地共建单位需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总体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与学校共同制定涉及研究生教育管理、创新研究、联合培养、实习实践等方面的实施方案。

(二)提供研究生岗位需求信息,妥善安排研究生培养实习的各项工作,提供培养实习师生必需的生活后勤条件。

(三)及时反馈研究生联合培养与实习实践进展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共建单位应根据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程序,推荐资深专家担任校外导师。

第十一条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应会同有关学院(部)不定期到培养基地检查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实习实践等情况。对优秀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基地,提出相应意见予以整改直至撤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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