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的经费。科研经费按资金来源划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三)其他科研经费指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务会或校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校相关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技处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
2.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财务处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3.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审计处职责
1.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
(四)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2.负责合理使用所提取的科研管理费;
3.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使用的审核、批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获批后的项目预算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具体范围参照第二十条),协作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
第十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书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承担单位及学校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到款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出具发票。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须先由科技处进行合同登记,凭科技处完善免税手续后的合同,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发票的使用按学校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负责人预借收据、发票必须按承诺的到款期限全额到款,项目经费若不能及时到账,财务处将该预借收据作为个人借款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按《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条例》提取管理费和风险金。风险金仅对由科技处认定的风险性工程科技项目予以提取,待项目完成并结题后返还项目组使用。
第五章审批与使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科技处负责核算、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采用分级审批制,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一般开支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
(三)协作费用: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到财务处清理账目,结清应收款和应付款。需要出具经费决算表或决算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由财务处、科技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需要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处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后续项目的预研,由项目负责人继续掌握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经科技处审批后的结题申请,到财务处办理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掌握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列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财务处将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结账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独立的科研单位或实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0〕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