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分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举报的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学术道德分委会成立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证。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二)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组应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四)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五)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六)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七)调查组应在进入正式调查后的90个工作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人员组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分委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分委会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认定;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道德分委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作出书面认定结论,认定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当面形式告知被调查人。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者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等资助;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或者多头重复申报骗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或者不当干扰同行评议专家评议;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八)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全国性学术组织规定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故意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学术奖励、荣誉参评或基地申请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涉及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报项目、基金管理部门;涉及学校教职工、博士后的,由人事处提出拟处理意见;对调查处理时不在本单位的人员,应将调查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涉及学生的,根据学校现行的学生处分规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学生学位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出拟处理意见。学术不端行为人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其他学术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辞退或者解聘;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八)指导教师对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各类学生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违纪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劝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暂缓学位论文答辩、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取消学位。
(五)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术道德分委会的认定结论,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被举报人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被举报人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被举报人有进行申辩、听证的权利。
被举报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举报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涉及学位的报校学位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提出处理意见的牵头职能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举报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间,对其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申报、人才推荐、人事录用、工作考核、各类学生的录取、毕业和学位申请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恶意举报,应立即终止调查。对被举报人名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举报人应以公开赔礼道歉等适当形式挽回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采取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规给予处分;不属于本单位举报人,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在未作出公布处理决定前,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调查情况和处理进展。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道德分委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是否受理的决定。
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校学术道德分委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试行)》(交大〔2014〕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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