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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2-08-03 13: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差旅费报销管理,营造良好科研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差旅费(以下简称差旅费)是指师生员工(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科研业务活动到出差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方式出行和住宿。

第二章 国内出差审批

第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差旅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使用和报销。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级单位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出差审批责任。

第五条 出差审批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出差审批制度。科研项目出差必须报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单位负责人的,实行负责人交叉审批。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同时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报备手续。根据出差时间长短,其审批方式如下:

教职工,出差7天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出差7以上至29天,由项目负责人初审、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出差原则上不超过30天,若出差超过30天以上(含30天), 由出差人员提供说明,项目负责人初审、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负责人审批,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见附件1

因突发情况,导致实际出行天数大于出差审批天数的,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说明,按实际出差天数对应的权限补充审批。

学生出差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重庆市主城区内出差当日往返的不需要履行出差审批,非当日往返的按照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科研活动所在地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一类

院士及相当院士人员、二级及以上职员

 

头等舱

公务舱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据实

报销

正高职称人员及三、四级职员

经济舱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商务座

二等舱

其他科研教职工

经济舱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

二等舱

学生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

三等舱

备注:人员类别由学校人事部门和各单位认定,变更次月生效。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因健康、安全或其他突发事项,经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可以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

(三)未经批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 孰低的原则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四)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五)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列车或连续乘坐列车超过8小时的,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九条 因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机票邮寄费、签转费、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每人每次可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住宿费标准可上浮20%(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等,举办方统一安排或指定住宿的,可凭举办方会议通知及相关证明,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住宿费标准。国家专项科研项目若有特别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以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在重庆市主城出差,按早、中、晚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报销,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对方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对方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已由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补贴,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地标准发放。

第六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八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科研活动所在地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或采取据实报销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到重庆市内主城区出差,交通费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到重庆市内区县出差,交通费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或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已由校外单位或使用学校车辆提供出差地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

第七章 其他报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其他报销,主要是指野外调研、租赁车辆、自驾车方式进行科研活动的报销。聘请校外人员参与科研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在劳务费中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野外调研、现场试验和检测等差旅费,确实无法取得相应发票的,实行包干制报销。

野外科研活动包干标准为住宿费200/·天、伙食费100/·天、交通费80/·天。采用包干方式报销,需事前审批完整、城市间交通票据形成闭环,并提供《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野外科研活动登记表》(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因科研业务活动需要租赁车辆的,既要满足业务开展需要,又要符合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租赁豪华车辆。使用车辆时,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路线行使,严格控制车辆使用成本,报销时提供合法票据和租车协议。凭闭环的交通票据可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规定报销,不再报销交通补助。

若在科研活动所在地临时租用私人车辆的,报销租车费用时需提供相应资料和发票如下:

(一)税务局代开租车费发票;

(二)租车协议(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三)驾驶证复印件(不雇佣司机无需提供)。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税务局代开的租车费发票,需凭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含收款人姓名、联系电话、收款金额、收款人签字)及上述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销租车费。住宿费可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对确实需要自驾车辆开展科研考察、调研的,科研经费中报销自驾车差旅费应完整填写《重庆交通大学自驾车辆科研出差行驶登记表》(见附件4),提供往返过路费及燃油费发票,审批权限按照第条执行。

若因自驾出差产生的交通责任赔偿、违章罚款、车辆维修费、汽车用品、月租停车费等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不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及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类别凭票据实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根据出差性质不同还应提供邀请函、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支撑材料,项目负责人对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报销差旅费,超过规定部分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组成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项目组成员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理,内容真实完整。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报销具有监督责任。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具有审核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对各二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科研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进行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馈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交通大学负责解释并由财务处和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辅助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交通大学科研出差审批表

2.重庆交通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野外科研活动登记表

4.重庆交通大学自驾车辆科研出差行驶登记表


附件1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出差审批表

(请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审批表作为报销依据)

项目名称/项目号

出差人员

出差日期

         

出差路线

出差事由

日程安排

拟乘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项目负责人

审批意见(签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单位负责人

审批意见(签名)

 

 

科技处/人文社科中心

审批意见(签名)

 

   

分管科研校领导

审批意见(签名)

 

   


附件2

重庆交通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职员

正高职称人员及三、四级

职员

其他

人员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二级以上

职员

正高职称人员及三、四级

职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上海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吉林省(长春)、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辽宁省(沈阳)、湖北省(武汉)、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7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8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9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1

安徽省(合肥)、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2

福建省(福州)、河南省(郑州)、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3

厦门市

900

500

400

14

江西省(南昌)、广西(南宁)、甘肃省(兰州)、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5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16

广东省(广州)、深圳市

900

550

450

17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18

重庆市

800

480

370

19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21

西藏(拉萨)、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备注科研项目出差可上浮20%


附件3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野外科研活动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号

项目组成员

二级单位

科研活动时间

科研活动地点

补助发放方案

补助发放理由

佐证材料(科研活动所在单位签章、科研活动人员、照片等材料)

特殊情况说明:

项目负责人

审批意见(签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分管科研副院长

审批意见(签名)

 

附件4

重庆交通大学自驾车辆科研出差行驶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账号

出差人员

工作单位

车牌号码

车主姓名

车主是否属项目组成员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日期

行车路线

(出差起讫)

行车里程(km)

路桥费(元)

油  费(元)

住宿费

(元)

合  计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特殊情况说明:

项目负责人

审批意见(签名)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属实,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年     月    日

分管科研副院长

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及相关人员出差,若系自驾车前往,在报销差旅费时,须填写此表所有栏目。

2.科研项目中自驾出差发生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住宿费不单独报销。未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须提供住宿证明。

3.自驾车辆车主非项目组成员,除填写本表外须提供租车协议。

4.相关条款见《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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